營業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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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6. 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7.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8. 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9. 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支出,依然可以當作費用入帳,申報營所稅。

Q: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1.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惟經申請後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2.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買受人(買受人為個人者,不含電子勞務)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3.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4. 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Q: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可延期申報嗎?

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前揭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Q:水、電、瓦斯、電信公司等公用事業所開立之收據可否扣抵?

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Q: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Q: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可否扣抵?用何憑證?

可以扣抵,以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或票根作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