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

二代健保
二代健保:一般保險費+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由健保署開單
公司行號(投保單位)
個人(保險對象)
受僱者投保金額×費率×60%×(1+平均眷口數)
受僱者投保金額×費率×30%×(1+平均眷口數)

補充保險費-自行計算並繳納
公司行號(投保單位)
個人(保險對象)
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費率1.91%
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扣費義務人按費率1.91%繳納補充保險費。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個人(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項目及上、下限
項目
說 明
所得格式代號
(前2碼)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0、79A、79B
獎金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50、79A、79B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單次給付達20,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金額。
54、71且信託註記為G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5C、52、73且信託註記為G
單次給付達20,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74且信託註記為G
單次給付達20,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補充保險費之扣取及繳納期限
(一)扣取時點

扣費義務人應於所得給付時,即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之部分及未達20,000元部分,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詳補充保險費項目之上、下限)。

(二)繳納期限

1. 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應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得寬限15日。
2. 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得統一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健保署繳納。但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健保署申請寬限至次年2月15日繳納。

(三)逾繳納期限之滯納金:

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未依健保法第31條及第34條所定繳納期限繳納補充保險費,得寬限15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各類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時間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